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2794N。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创业路北侧金融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72496013N。
法定代表人:赵丽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会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郑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24100004162322351。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闫晓斌,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及第三人闫晓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  高 萍
人民陪审员  王金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如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