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3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7号皮革大厦七楼北11-12室。
法定代表人:XX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创业路北侧金融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辉亮,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