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1487号
申请人: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军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刚,湖南兴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妤,湖南兴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余县崧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法定代表人:王会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雄市全安镇和胜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南雄市。
经营者:朱建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余县崧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南雄市全安镇和胜机械设备租赁部、第三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余县崧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南雄市全安镇和胜机械设备租赁部银行存款共计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030217046020220000821),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间自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函,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余县崧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南雄市全安镇和胜机械设备租赁部银行存款共计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莫卫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喻 姣
书 记 员 秦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