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6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15号1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师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浑源县天津美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浑源县永安镇沙河桥美华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新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浑源县天津美华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晋0106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本金四百六十七万、利息二百七十七万五千七百一十九元五角八分、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三万二千二百二十四元、迟延履行利息三十四万四千八百七十九元五角、违约金七万零五十元、执行费六万四千八百六十六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执行裁定书;同时本院依职权向银行、金融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车管所、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依法委托大同市浑源县人民法院向大同市浑源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被执行人浑源县天津美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工商信息。金融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车管所、房屋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传统的查人找物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性保险产品等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浑源县天津美华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浑源县天津美华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6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浑源县天津美华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山西省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曲建君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