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946号
原告:***,男,农民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大厦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金宇国际F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包工头,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2.误工费6000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起诉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被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包的赛罕高毕服务区硬化地面的工程。被告***雇佣了原告等六名农民工。于2017年8月6日以***为代表的农民工与被告***签订了《地面硬化合同》。而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赛罕高毕服务区硬化地面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轻包工给乙方地面硬化,每平米11元整。6、结算方式:自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月末甲方给乙方结算50%工程款,完工后4天结清所有工程款;乙方工期结束4天内,如甲方未结清工程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补偿每天每人200元误工费。直到工程款结清为止。”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误工费6000元。但是,经过原告一年多的时间索要,被告***仍未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拒不支付劳务费的行为违背诚信构成违约,被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与被告***签订《地面硬化合同》的是***,与***签订《赛罕高毕服务区硬化地面合同》的是鞠树军,原告是否提供了劳务及应得劳务费的数额,均无证据佐证,原告无证据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故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和中
人民陪审员  王冠男
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雨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