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田民与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945号
原告:田民,男,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大厦2号楼10层10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金宇国际F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田民诉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