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948号之一
原告:***,男,农民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文娟,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棠,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大厦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候占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金宇国际F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陈子峰,男,包工头,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陈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玉 兰
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
人民陪审员 王冠男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