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945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大厦2号楼10层10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金宇国际F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