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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4民初3748号 原告: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某乙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