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三江沃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282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开发区金桥路20号1号楼2单元2011室。
法定代理人:崔贵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沃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乌兰县希里沟镇乌龙路。
法定代理人:黄朝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三江沃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282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44454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后,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等。协助查询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车辆、无工商登记等财产线索。
三、2020年6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沃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该款已转付申请人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2020年7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青海三江沃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000元,该款已转付申请人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五、2020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据此,鉴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青2821执83号一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文 忠
审 判 员 张  清
审 判 员 乔 明 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永福
书 记 员 祁 世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