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柴达圣美枸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2财保32号
申请人: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20号1号楼2单元20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31084978X2。
法定代表人崔贵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国,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正,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柴达圣美枸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怀头他拉镇东滩村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399952619Y。
法定代表人聂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柴达圣美枸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中的存款606986.3元进行依法冻结。申请人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柴达圣美枸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中的存款606986.3元,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3555元,由被申请人青海柴达圣美枸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图秀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