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2执468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楼****。
法定代表人:崔贵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柴达圣美枸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住所地德令哈市怀头他拉镇东滩村五社v>
法定代表人:聂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柴达圣美枸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青280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柴达圣美枸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青海昊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615492.8元,本案已执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青海柴达圣美枸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2日、9月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柴达圣美枸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十位数。
三、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并认可。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斯巴根
审 判 员 尕 藏 吉
审 判 员 马 海 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春 洲
书 记 员 任 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