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329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经济开发区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91210E。
法定代表人:杨国栋,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242783917。
法定代表人:夏钟瑞,董事长。
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231000元为限)进行冻结,并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松江新城支行44×××30账户内银行存款115500元;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新区支行03×××33账户内银行存款1155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675元,由申请人山东华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郑文超
书记员祁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