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州四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神州四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40249号
原告:山东神州四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1-1007。
法定代表人:关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窦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明,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神州四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四季公司)与被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四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被告豆神教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明、梁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四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豆神教育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货款2047310元;2、判令豆神教育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损失(以204731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0.1‰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豆神教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XXX,总金额为4094620元的采购合同,双方对产品类型、付款时间、结算条件等均做出约定。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货物全部交付给豆神教育公司,豆神教育公司也于2020年6月25日对案涉货物做出符合使用要求的确认并签字验收。根据合同的约定豆神教育公司应在所有的货物验收合格6个月支付我公司50%的余款,即2020年12月26日支付50%的余款2047310元,但该公司一直未付款,经过我公司多次催要,该公司仍未付款,现我公司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裁判,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豆神教育公司辩称,不同意神州四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欠付货款的金额确为2047310元,但合同约定了支付款项时间为验收合格后6个月支付,目前项目仅完成了预验收,尚未验收合格,未达到付款条件。第二、货款上不具备支付条件,就不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也不同意支付延迟付款的损失。第三、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神州四季公司开发票时间延迟,故我公司未付款原因在神州四季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9年11月13日,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4日名称变更为豆神教育公司、甲方)与神州四季公司(乙方)签订《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华三的产品,并载明产品明细,合同总金额4094620元。验收方式为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送货签收单(签章)/到货验收单(签章)/安装调试完成单(签章)/安装调试验收单(签章)。验收期限及内容为产品运至指定交货地点后三日内进行到货验收、五日内进行开箱验收、七日内进行产品测试,最终用户不能按上述期限签收货物或者签收货物后因最终用户原因不能在上述期限内验收或进行安装调试,甲方应负责协调最终用户尽快签收货物或/和验收。结算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乙方安排备货,甲方于乙方发货前预付给乙方50%货款即2047310.00元整,款到2日内向甲方指定收货地址发货;甲方收到合同所列所有设备且货到验收合格后6个月支付给乙方50%余款即2047310.00元整;乙方收到每笔货款前10个工作日内开具给甲方合同同等金额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款项,甲方将以下列方式偿付损失:每延期一日偿付应付款项金额的0.1‰,最多不超过所应交金额的5%。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7日神州四季公司完成上述合同的交货,豆神教育公司均出具《货物签收单》,确认收到货物核对无误。
豆神教育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神州四季公司付款2047310元。神州四季公司向豆神教育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为:2019年11月14日出具2047440元、2020年9月7日开具2047180元。
2020年6月25日,神州四季公司向豆神教育公司出具《表B.O.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城城乡基础教育能力提升及保障体系工程项目(一期)中学微机室设备的供货调试工程,经自检合格,现将有关资料报上,请予以预验收。”现场技术负责人验收意见为符合使用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验收意见为同意。表单最后一栏部门负责人验收意见落款处载有“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字样。
神州四季公司张国跃与豆神教育公司孙迎春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8月18日,张国跃发送豆神教育公司开票信息询问是否以此开具发票,孙迎春回复:不清楚这项目后续怎么操作,没接到通知。你先跟辛总沟通吧,要不开了也得作废。8月24日孙迎春回复:等9月初吧。付不了款,开了也白费。8月26日,孙迎春发送公司变更名称说明、豆神变更通知单给张国跃。张国跃回复:9月初开发票,什么时候能付款呢?孙迎春回复:不知道呢,所以建议沟通好再开。张国跃回复:万总说可以开发票了。孙迎春回复:那你问问他什么时候付款。后续你就找他。
2020年12月22日神州四季公司张国跃与豆神教育公司康海娜电话录音载明:“张:关于任城区城乡基础教育能力提升及保障项目……还差我们2047310元……这个项目,因为我们是今年2020年1月4号就交付咱们了,就是按合同,到2020年6月份就到期了。康:对,都是这样的,我现在,所有的都是这样的。张:到现在已经拖了半年了,因为我们公司就现在同意到2月底这边来付款,已经是作出很大的让步,希望咱这边的考虑我们接受这个付款节点。康:我沟通了,也没有沟通好,我这边也没有的结果,如果你看2月28日,我们这边是6月,如果折中到4月呢?……真的不行,这是我们的底线。因为当时说的我们提供发票之后就给我们付款的,按合同也是这么写的。康:是这么着的,我们也是被坑的我们也没有收回一毛钱。政府没有给我们钱,给你们的两百四还是从银行贷款的。”
2021年6月7日神州四季公司张国跃与豆神教育公司万龙电话录音载明:“张:咱们那个项目不是19年的……现在咱不是去年20年6月份验,你当时有个清单领导看了是6月份不是签收的嘛,验收的就是那个工验收单签了。万:嗯嗯。……就是我们去从去年9月份这个项目也验收完了,到现在没给,客户那边迟迟没有给盖上章了,就是他只要是盖完章了就给走付款流程,现在到目前为止还没给盖章。”
本院认为,神州四季公司与豆神教育公司签订的《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上述合同约定,豆神教育公司向神州四季公司购买产品的验收方式为:两家公司共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送货签收单(签章)。同时明确了最后一笔款项的付款条件为所有设备签收且货到验收合格后6个月且神州四季公司开具相应发票,鉴于此,双方合同并未约定付款基于项目方的参与和案涉项目的验收,豆神教育公司以案涉项目尚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显然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现案涉货物已经于2020年1月7日前到货,2020年6月25日豆神教育公司已经签署验收单,2020年9月7日前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本院认定案涉剩余货款至迟应于2020年12月26日支付,现神州四季公司依约供货后,豆神教育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向神州四季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神州四季公司要求豆神教育公司支付货款2047310元和按照日0.1‰标准计算支付迟延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并调整迟延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起,最多不超过所应交金额的5%即102365.50元,神州四季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山东神州四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7310元及迟延付款损失(以20473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0.1‰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102365.50元);
二、驳回山东神州四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8元(山东神州四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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