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5966号
上诉人: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屈春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上海狄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卫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辉,男。
上诉人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狄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狄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凡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狄卫公司的所有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狄卫公司没有提供送货单据、物流单据等材料,且有三份合同没有提供原件,验收合格的签名也无法证明系凡贸公司的员工本人签署。
狄卫公司辩称,不同意凡贸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狄卫公司与凡贸公司所有的合同都有送货单发票,而且凡贸公司也已经抵扣发票。送货单、竣工单均有签字,项目已经完工。相关的签字都是凡贸公司的在职员工,这些员工现虽已离职,但证明其为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均在一审已经提交。
狄卫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凡贸公司支付狄卫公司价款92,110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二、判令凡贸公司偿付狄卫公司违约金(以本金92,1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至2018年期间,狄卫公司、凡贸公司有业务往来,狄卫公司为凡贸公司提供LED屏等设备。双方共计签订六份《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25,460元。合同签订后,凡贸公司支付预付款,狄卫公司按约向凡贸公司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凡贸公司拖欠尾款92,110元至今未付。狄卫公司催讨未果,遂涉诉。
上述事实,由狄卫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竣工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和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凡贸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为凭,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狄卫公司与凡贸公司间买卖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狄卫公司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凡贸公司理应按约支付价款,现凡贸公司拖欠价款不付,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凡贸公司拖欠狄卫公司价款,久拖未付,系占用了狄卫公司的流动资金,理应偿付狄卫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狄卫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即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一审审理中,狄卫公司自愿调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系其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义务,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凡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狄卫公司价款92,110元;二、凡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狄卫公司违约金(以本金92,1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如果凡贸公司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保全申请费941元,合计诉讼费1,992元,由凡贸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一审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狄卫公司已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交付产品,均由凡贸公司的员工签收或验收,故凡贸公司应当给付货款。现凡贸公司对其员工身份并无异议,只是否认上述签字系其员工本人手写,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在一审期间对上述签字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其主张难以支持。狄卫公司提供的签收文件足以证明产品交付给凡贸公司的事实,凡贸公司亦认可对狄卫公司已开具的包括大于其付款部分的发票均已抵扣,故在没有其他证据否认交付事实的情况下,仅以缺失送货、物流单据为抗辩,本院无法采信。狄卫公司在二审中确认,在其收到本判决主文项下货款后,对剩余未开票部分仍负有向凡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综上,凡贸公司的上诉意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元,由上诉人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显微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献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