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显畅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2099号
原告:上海显畅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万军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显畅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0,781元及逾期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6年12月19日开始发生“排队机”购销关系,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排队机”产品及相关服务。后被告分2批次向原告采购相关产品及服务,总计货款90,781元。原告按约供货并提供安装、调试等工作,上述产品已验收并投入使用。被告收货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至今仍未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依据与本案相同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对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2020)沪0118民初7655号,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明显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显畅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雪燕
书 记 员 范秋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