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78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昌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敬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涛,男。
被申请人: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屈春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昌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787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