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辖终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曹继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相玲,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9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际为买卖合同纠纷,约定的交货地点或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交货地及货物送达地均非被告所在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非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其他标的,加工合同中履行特征义务一方为加工方,即被上诉人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系争《膜材采购加工合同》中未对管辖作出约定,合同中虽披露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的单位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盈联路XXX号,但无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可证明该址系其主要办事机构。因被上诉人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XXX号XXX幢三层P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94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琪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