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逞亮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182民初2446号
原告江苏逞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纪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从事镇江市青少年校外实训基地风雨操场钢结构工程,由原、被告出具的工程款欠条和协议可证明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承揽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欠条及协议均载明被告应于2020年1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5万元,现被告逾期不付于法无据,且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万工程款及日2‰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还主张7500元的代理费用。本院认为,协议第7条明确载明违约方承担因诉讼产生律师费用,且原告主张的费用符合相关的收费标准,故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承包镇江市青少年校外实训基地风雨操场钢结构工程,后由本案原告施工。 2019年9月2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相玲的丈夫陈清泽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许金虎的妻子黄声梅出具工程款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款人(甲方):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施工方(乙方):江苏逞亮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乙方负责甲方镇江市青少年校外实训基地风雨操场欠款情况:合同总金额为肆拾陆万元整,已支付贰拾柒万元整,截至2019年9月10日止,甲方仍欠乙方工程款壹拾玖万元整,其中肆万元整为工人工资,由甲方人员赵明已经直接支付给工人甲方承诺在2020年1月24日前向乙方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如甲方延迟支付,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2‰计收每日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上加盖印章,被告加盖法定代表人章,陈清泽在连带担保人处签字。 同日,原、被告还签订协议一份,除去上述欠条上的内容,协议第7条另载明“违约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保险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同时附带王相玲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载明“仅作镇江市青少年校外实训基地风雨操场工程款欠条-江苏逞亮建设有限公司使用”。 另查明,2020年9月11日,原告与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对涉案纠纷由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为诉讼,代理费用为7500元。
一、被告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逞亮建设有限公司欠款15万元及违约金(本金15万元,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律师费7500元由被告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被告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星
法官助理 徐颖 书 记 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