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1777号
原告: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示一膜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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