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259号
申请执行人:**县佳鑫钢材销售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CJNCP5X,住所地:**县刘陀营村。
法定代表人:付翊铭,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533366240,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326国道管委会临时办公区旁。
被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6029N,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建工村34号源天工程公司(综合)309。
被执行人:**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幸福路82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4U58P,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发展路44-1号1楼。
申请执行人**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县启诚钢材经销处、深圳市深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55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县启诚钢材经销处、深圳市深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泽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