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122号之三
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住所地**县刘陀营村。
经营者:付翊铭,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县刘陀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铎,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建工村34号源天工程公司(综合)309。
法定代表人:黄志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泉先,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伟,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县东王各庄村。
经营者:刘彦明,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县东王各庄村。
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与被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县佳鑫钢材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陈洪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