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中经济开发区港龙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13793195W。
法定代表人:高顺标。
委托代理人:唐嘉皓,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建工村34号源天工程公司(综合)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6029N。
法定代表人:黄志诚。
申请执行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53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57706.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xxx账户(截至2022年2月14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045.55元),期限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总行营业部的xxx账户(截至2022年3月9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261472.53元),期限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笋岗支行的xxx账户(截至2022年2月24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4750.69元),期限自2022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
四、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的xxx账户(截至2022年2月24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605.78元),期限自2022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
五、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xxx账户(截至2022年2月24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4965.42元),期限自2022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
六、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常兴支行的xxx账户(截至2022年2月2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095.15元),期限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
2022年3月11日,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称本院已受理其撤销本案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一案,案号为(2022)粤03民特287号。
2022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金额计算明细》,书面确认其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61565.8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539号仲裁裁决一案已由本院立案受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另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xxx账户及在珠海华润银行总行营业部xxx账户内的存款合计人民币266437.95元,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及执行费,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xxx账户、在平安银行深圳笋岗支行的xxx账户、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常兴支行的755921138810501_60000账户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的xxx账户的控制措施。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蒋 典 霖
执行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山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