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5900号
原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民兴工业区1970科技小镇5栋4楼402、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6029N。
法定代表人黄志诚。
委托代理人黄海升,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良彪,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
委托代理人贺青玲,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上述原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海升、郭良彪,被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贺青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
一、入职时间:2018年5月16日。
二、工作岗位:项目经理。
三、工资结构:固定工资13000元/月。
四、考勤方式:指纹打卡。
五、关于罚款,原告主张被告负责中洲中心电力工程,在供电局审核流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故对其罚款3000元。原告为此提交了规章制度学习确认单、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及管控、项目管理文件、项目经理作业流程拟证明被告已充分了解公司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出现严重失职的情形。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更无法证明被告的具体失职行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对被告作出罚款的处罚缺乏依据,其应当向被告返还3000元罚款。
六、根据上述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其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5000元(13000元×2.5个月×2倍)。
七、被告仲裁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1、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的工资7428.57元;2、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5000元;3、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3000元;4、从工资中无故扣掉的罚款3000元;5、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7931.03元。
八、仲裁裁决结果:原告向被告支付:1、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的工资7428.57元;2、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586.21元;3、无故克扣的罚款3000元;4、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5000元。
九、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返还3000元罚款;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65000元经济赔偿金;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68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以下款项:1、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的工资7428.57元;2、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586.21元;3、无故克扣的罚款3000元;4、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5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倩(兼)
书记员 谢 晓 凤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