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1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建工村34号源天工程公司(综合)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6029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环湖路488号佳兆业云顶小区6栋26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4989595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需要拍卖,申请执行人以本案需要较长时间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04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