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某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1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建工村34号源天工程公司(综合)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6029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街道环湖路488号佳兆业云顶小区5栋1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389528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立案当天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22年10月15日、11月24日、12月21日,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系轮候冻结,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佳兆业云顶小区F30地块18栋3105号房屋,因购买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2)湘0104执异206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长沙市***环湖路488号佳兆业云顶小区F30地块18栋3105的房产的执行措施,上述房屋已无法执行。现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0647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30647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