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初字第054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南侧黎托乡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和兴花园三期5栋101号商铺(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提起反诉,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时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344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244.5元,由原告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0937元,由被告深圳市诚利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