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衢州市柯城广播电视中心站、衢州广电传媒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5635号

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松,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衢州市**广播电视中心站,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

被告:衢州广电传媒集团,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付××。

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广播电视中心站、衢州广电传媒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8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肖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