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3237号
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6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海泉
书记员 罗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