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3826号
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08935565。
法定代表人:潘晓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松,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567755869Q。
法定代表人:曹有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响水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