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3236号
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韶光市曲江区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静
书记员 涂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