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1309号
原告四川润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润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润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752元,由原告四川润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安婕娜
书记员 苏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