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欣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705号
申请人:***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橡塑管业辅导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DL3TP0W。
法定代表人:关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437861,组织机构代码:725943786。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城分公司,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MA0GYQTP7B,组织机构代码:MA0GYQTP7。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城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城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