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4执异78号
申请人: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被执行人:山西巨华胜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新和路9号新和科技园南楼pd2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巨华胜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胜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太原市辰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酒源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