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4民初61号
原告:***·***,女,维吾尔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洛浦县城建局的清洁工,现住址:洛浦县恰尔巴格乡吾斯塘乌其村406号,现住址:洛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伊普加马力·米吉提,新疆赛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日,男,维吾尔族,27岁,住址:于田县欧依托格拉克乡托格拉吾斯塘村73号,住址:于田县。
被告:中国电信和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MA777B6109。
法定代表人:叶素华,职务:经理
公司地址:和田市北京西路5号。
被告:和田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599171294J。
法定代表人:任德和,职务:经理
公司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1-1-52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595905748A。
法定代表人:罗顺元,职务:经理
公司地址:和田市××路。
原告***·***诉被告*****·***日、中国电信和田分公司、和田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庭前与被告和解,并被告已赔偿原告损失,因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日、中国电信和田分公司、和田德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9.3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凯麦尔尼萨·阿卜杜艾尼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排孜来提· 伊敏尼亚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