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7191316E,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954825190,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沐晓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案款22204857元,执行费896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