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镇江远中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远中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被执行人:姚军,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远中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姚军名下所有的车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133元,除此以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发现其下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手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