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662号之一
原告: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7191316E,住所地扬中市扬子西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雅,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江苏永兴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77647527D,住所地扬中市三茅三二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告:曹红卫,女,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庆,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兴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曹红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23日,原告以与被告江苏永兴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永兴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曹红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206元,由原告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