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7191316E,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781745XF,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杨风珍,女,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8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沐小俊,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关于扬中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杨风珍、吴海燕、沐小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案款11372725.06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78772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海燕名下车牌号为苏L×××××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沐小俊名下车牌号为苏L×××××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名下车牌号为苏L×××××、苏L×××××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车辆(查封期限:2020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轮候被执行人***与杨风珍共有的位于扬中市××××室(证号:扬房权证三茅街道字第××号,查封期限:2020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733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733.52元。退还申请人10500元,开具执行费233.52元。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发现其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赵小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