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277号
申请人:***,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中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园C区F座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景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1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景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84-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景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