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园林有限公司

中景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84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景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景园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600000元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景园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景园林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600000元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