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移转函
(2023)陕0103民初84-1号
立案庭:
我院民事审判二庭受理原告***与被告中景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景园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景园林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600000元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现将案件移转至你处,请接到本函后,尽快将案件分至执行部门,立即进行解除保全。
附:(2023)陕0103民初84-2号民事裁定书三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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