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2执1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女,193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黄酒馆112线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淑娟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随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跟踪履行和主动执行,后于2018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现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6)冀0802民初484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判令被执行人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将申请执行人***、巴建磊、***、***、***、***的房屋内破损的裂缝、瓷砖及装修修复完毕,恢复房屋原状。但对上述应当修复的房屋原状的形态、原貌,房屋内破损的裂缝、瓷砖以及装修的具体位置、面积,执行过程中应当采用的修复方式方法、恢复原状的程度以及在修复过程中是否需要另行为申请执行人安排临时居住的房屋并支付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增加的生活支出(一日三餐的费用)等事项均未进行记述和判明。
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到***、***、***、***、***等五名申请执行人的家中对生效判决主文记述的房屋内部破损情况进行了实地探查,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录像以保留证据,其中申请执行人***家房屋内部的破损情况为:1、厨房西侧墙壁上有四块瓷砖出现鼓包和剥离;2、南侧卧室西侧地面踢脚线与墙面之间出现裂缝;3、南侧阳台顶部总计有八块瓷砖脱落。后经本院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申请执行人***、***、***、***均与被执行人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金钱赔偿执行和解协议,最终以现金赔偿的方式实现了各自的执行诉求和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
申请执行人***(***因患有脑梗塞疾病常年瘫痪在床,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其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诉求均由其子***代为主张和表达,同时***也是上述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虽然同意以金钱赔偿的方式代替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房屋修复行为履行义务,但其多次明确表示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现金赔偿款38000.00元并不得低于30000.00元。由于上述赔偿数额已显著高于对房屋进行修复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因此未能获得被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随即要求被执行人对其房屋内部无法正常开启的窗户进行更换,将其厨房西侧墙面上的瓷砖进行全部重新粘贴,并且不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用白瓷胶对鼓包和脱落的瓷砖进行重新粘贴并确保牢靠的修复方案。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在房屋修理期间为其一家免费提供临时居住的房屋或宾馆并支付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生活费用,否则即不同意被执行人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门为其修理。本院经询问被执行人意见后,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房屋内墙面瓷砖鼓包、脱落等破损的情况和程度尚未达到在修复期间必须为其免费提供临时居住的房屋并支付生活费用为由不同意申请执行人所提的上述相关请求,申请执行人***(***之子***)随即拒绝了被执行人承德滨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门为其修理的请求。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2016)冀08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不持有异议,但是其所提请求和坚持采用的修复方法均非生效判决主文确定的事项和内容,因此也不是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执行的事项和内容,且由于其拒绝被执行人上门为其修理导致案件已无法执行,经合议庭依法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