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5847号之一
原告:广东中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9-257号317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524215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白灰场南路1号京隆大厦7楼701房(仅作办公用途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180232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中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5.28元、保全费608.22元由广东中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