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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05民初1689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8月3日出生,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伟,海南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荣耀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方译,总经理。
被告:吕红叶,女,汉族,1961年9月2日出生,现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现住海南省文昌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红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以被告吕红叶、***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同意撤回本案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09元减半收取,116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斌
人民陪审员韩先元
人民陪审员黄远胜
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新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