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987苏州久和砼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1987号
原告:苏州久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昆太路吴塘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0661605C。
法定代表人:周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7662621X。
法定代表人:陈发宝。
被告: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二渡路南侧168号北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92592328Y。
法定代表人:何海鑫。
苏州久和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久和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久和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苏州久和砼有限公司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以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黄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