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69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二渡路南侧168号北一幢。
法定代表人:何海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蒋 琦
审判员 严拥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钱 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