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09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二渡路南侧168号北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92592328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北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871989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财产20045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45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