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096号 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二渡路南侧168号北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92592328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北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871989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00450元,并已投保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