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和砼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1914号之一
原告:苏州久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昆太路吴塘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066160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骁,***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二渡路南侧168号北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92592328Y。
法定代表人:***。
苏州久和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久和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久和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苏州久和砼有限公司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